(2009)莲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蒲利茹与被告姚显莲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利茹,姚显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蒲利茹,女,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楼广仁,男,194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显莲,女,194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倩茹,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利茹与被告姚显莲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利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蒲利茹减半负担175元。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