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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蒲利茹与被告姚显莲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利茹,姚显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蒲利茹,女,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楼广仁,男,194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显莲,女,194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倩茹,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利茹与被告姚显莲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利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蒲利茹减半负担175元。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