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社红与赵社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社红,赵社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赵社红,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社平,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红诉被告赵社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红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社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