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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社红与赵社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社红,赵社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赵社红,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社平,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红诉被告赵社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红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社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