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王新兴与侯少文、侯进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兴,侯少文,侯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麟执字第28号申请人王新兴,生于1967年1月,汉族,农民,住麟游县崔木镇洪泉村古坪组。被执行人侯少文,男,生于1961年6月,汉族,农民,住麟游县招贤镇阁头寺村石家湾组。被执行人侯进生,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农民,住麟游县招贤镇阁头寺村石家湾组。王新兴与侯少文、侯进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新兴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少文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侯进生履行能力较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441.23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麟执字第28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