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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向军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军,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861号原告:张向军。委托代理人:杨文静。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力。原告张向军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厂上班,至2008年1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644.12元,现被告厂已停业,原告多次催讨,但业主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644.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工资清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644.12元的事实。3、善劳仲不字(2008)第4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进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综上所述,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职工,至2008年1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2644.12元。2008年3月17日,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而引发本案,责任在于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向军工资2644.1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俞洁琼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