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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天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陕西天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57元。审判员 郭 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种郁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