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91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建刚。委托代理人:杨允。委托代理人:蔡华聪。被告: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治国。委托代理人:叶志坚。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谱华顿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程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谱华顿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允、蔡华聪,被告金程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谱华顿公司诉称,2008年3月,依约供给金程科技公司价值人民币50680元的线材,至今未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金程科技公司支付货款506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金程科技公司辩称,金程科技公司与爱谱华顿公司之间从没有发生过买卖关系,该笔线材是由杭州乐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奇安装公司)向金程科技公司采购的,应该由乐奇安装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另本案买卖过程中,爱谱华顿公司曾经向乐奇安装公司赵忠林收了10000元的预付款,并收到退还的价值人民币17600元的建材4000米,应从货款总额中扣除。爱谱华顿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8年3月25日、3月27日的送货单两份。证明爱谱华顿公司依约供给金程科技公司价值人民币50680元的线材。2、2008年4月28日的增值税发票。证明爱谱华顿公司已经向金程科技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金程科技公司收到之后也已经抵扣入帐。金程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金程科技公司对爱谱华顿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收货单上是乐奇公司的员工刘成签收,与金程科技公司无关;爱谱华顿公司开具的发票,金程科技公司确实收到并已抵扣,但事出有因,是乐奇安装公司用来充帐,实际双方并没有交易。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金程科技公司对爱谱华顿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有效。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3月,爱谱华顿公司依约向金程科技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50680元的线材,同年3月25日、3月27日,刘成在爱谱华顿公司开具给金程科技公司的两份送货单上分别签收,同年4月28日,爱谱华顿公司向金程科技公司开具了内容为型号SYV75-5-1B的视频线5500米,SYV75-7-2型视频线7500米,护套RVV4*1.5型2500米,总价值5068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金程科技公司收到后于同年5月在当地税务部门抵扣。嗣后,爱谱华顿公司因未收到该笔货款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爱谱华顿公司与金程科技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后爱谱华顿公司供给金程科技公司的价值人民币50680元的建材由刘成签收,但金程科技公司在收到爱谱华顿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予以抵扣,可视为对刘成收货行为的认可,因此,爱谱华顿公司与金程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由于金程科技公司至今未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现爱谱华顿公司要求金程科技公司支付货款5068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金程科技公司以刘成是乐奇安装公司职员,该货物实际是乐奇安装公司与爱谱华顿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为由,要求法院驳回爱谱华顿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之辩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货款5068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