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胜与被告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胜,杨爱民,吴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李新胜,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代理人孟华,济宁开发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爱民,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工程大学职工,住本市。第三人吴桂荣,女,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胜与被告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胜于2008年11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胜撤回起诉。诉讼费52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新胜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