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四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罗先都与林正火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先都,林正火
案由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四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先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正火。上诉人罗先都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先都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先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菊红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俞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