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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四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罗先都与林正火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先都,林正火

案由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四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先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正火。上诉人罗先都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先都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先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菊红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俞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