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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顾朝辉与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朝辉,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342号原告:顾朝辉。委托代理人:王秋强。被告: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朝辉诉被告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朝辉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朝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顾朝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