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张霞、阚方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霞;阚方晓;济南金蓝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执字第1834号 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75年4月6日生,汉族,淄博市淄川区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阚方晓,男,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淄博市中心医院医生,现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济南金蓝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80-1号3-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经理。 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181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0901.89元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用拍卖款抵偿本案的案件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习战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