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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张霞、阚方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霞;阚方晓;济南金蓝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执字第1834号 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75年4月6日生,汉族,淄博市淄川区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阚方晓,男,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淄博市中心医院医生,现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济南金蓝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80-1号3-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经理。 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181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0901.89元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用拍卖款抵偿本案的案件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习战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