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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岐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现年63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红社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