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岐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现年63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红社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