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外办汽车队与钱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外办汽车队,钱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江西省外办汽车队,地址:南昌市苏圃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826097-X。法定代表人:淦家勇,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学锋,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11994111367。被告:钱岚,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外办汽车队诉被告钱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外办汽车队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外办汽车队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江西省外办汽车队预交的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265元,退回原告265元。审 判 长 徐荣根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胡慧卿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