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越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剑刃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刃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73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剑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振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剑刃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剑刃及其辩护人杨振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初,被告人何剑刃通过虚假出资人民币500000元,租用办公场所成立个人独资的绍兴吉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成公司)。被告人何剑刃在明知自己经营的公司资金困难,无完全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夸大合同履行能力,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自2007年3月至12月,被告人何剑刃多次代表吉成公司与他人签订布匹买卖合同,先后骗取宜兴市同仁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公司)、宜兴市华希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希公司)各种规格的粘亚麻布650832米,价值人民币3882408元,将骗得的大部分布匹或以低价销售,或用于抵债给他人,所得赃款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其余均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挥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余款。除已支付人民币1905489.631元外,尚余货款人民币1976918.4元至今未付,造成被害单位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2月22日,被告人何剑刃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范某、张某丙陈述,证人潘某、章某、王某甲、任某、高某、张某甲、胡某、徐某、何某、王某乙、周某证言,合同,帐册凭证,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剑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何剑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同仁公司提供的其中50000米布匹有质量问题,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振民辩称:1、被告人何剑刃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何剑刃向同仁公司购买的一批布中确实是有质量问题的,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3、被告人何剑刃交代态度较好,在被抓获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华希公司一节事实;4、被告人何剑刃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何剑刃通过虚假出资人民币500000元,先后租用绍兴市伯龙特宽印染有限公司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和绍兴市恒昌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成立了个人独资的吉成公司。被告人何剑刃在明知自己经营的公司资金困难,无完全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夸大合同履行能力,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自2007年3月至12月,被告人何剑刃多次代表吉成公司与他人签订布匹买卖合同,先后骗取同仁公司、华希公司各种规格的粘亚麻布650832米,价值人民币3882408元,将骗得的大部分布匹或以低价销售,或用于抵债给他人,所得赃款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其余均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挥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余款。除已支付人民币1905489.631元外,尚余货款人民币1976918.4元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付,造成被害单位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3月1日,在吉成公司尚在审批之时,被告人何剑刃与被害单位同仁公司的范某取得联系,以有业务需要购一批粘亚麻布为由,以吉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同仁公司以人民币6元/米的价格向吉成公司提供5万米的10×10、44×38、55×45粘亚麻布,总计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同年3月5日,同仁公司按约发货,将价值人民币317631元的规格为“44×38”粘亚麻布52938.5米送到指定地点。被告人何剑刃收货后向章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支付部分货款后,即将该批布以人民币5.9元/米低价销售给绍兴杰翔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剑刃收取货款人民币312337.15元,除将人民币200000元偿还章某的借款,余款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此后,被告人何剑刃继续要求同仁公司发货。同年3月18日,同仁公司按双方口头约定,以人民币5.9元/米的价格将价值人民币384314元的同样规格的粘亚麻布65138米送到指定地点。被告人何剑刃收货后仅支付人民币117300元货款,然后将该批布以人民币5.9元/米的价格抵给张某甲,抵冲其向张某甲、高某的借款。之后,被告人何剑刃又向章某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00元用来支付前面的货款,并继续要求同仁公司发货。同年3月30日,同仁公司按口头约定,以人民币4元/米的价格将价值人民币403544.4元的规格“40×88”粘亚麻布100886.1米送到指定地点。被告人何剑刃收货后将该批布以人民币4.1元/米的价格抵给绍兴杰翔纺织有限公司,抵冲其向章某、徐某的借款。此后,在同仁公司多次催讨后,被告人何剑刃向高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于同年4月30日、5月19日各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人民币388189.4元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同年6月24日,被告人何剑刃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继续要求同仁公司发货,虚构其公司承接外贸订单急需200000米“44×38”规格粘亚麻布的事实,并承诺在货到后付清前面货款,骗取同仁公司的信任。同年6月26日,双方签订了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吉成公司支付50%的货款,余下50%的货款在同年10月1日前结清,并注明货到15天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认可货物质量。合同签订后,按口头约定,同仁公司以人民币6元/米的价格将价值人民币1203896.4元上述规格的粘亚麻布200649.4米送到指定地点。被告人何剑刃收货后将该批布抵给高某,抵冲其欠张某甲、高某的人民币900000余元借款。此后,在同仁公司多次催讨货款的情况下,被告人何剑刃于同年6月30日支付人民币200000元、8月3日支付人民币135000元、8月22日支付人民币53900元,余款人民币1203896.4元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付,造成被害单位同仁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2、2007年11月7日,被告人何剑刃以吉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华希公司张某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同年11月8日,华希公司按约发货,以每米人民币6.6元的价格将价值人民币264000元的规格为“44×38”粘亚麻布40000米送到指定地点。被告人何剑刃收货后向任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将其中的人民币130000元支付部分货款后,即将该批布抵给任某。接着,被告人何剑刃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承接外贸订单急需同样规格粘亚麻布的事实,诱骗华希公司继续与其签订合同,同年11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华希公司陆续将合计价值人民币642048元的同样规格的粘亚麻布97280米发货到被告人何剑刃指定的地点,被告人何剑刃收货后将这批布分别销售给杭州普林公司、杭州祥润公司及绍兴恒磊公司,收取货款后,除人民币420000余元支付货款外,余款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何剑刃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承接外贸订单急需“51×47”规格亚麻棉布的事实,并承诺在2008年春节前付清前面货款,致使华希公司继续与其签订了价值人民币710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1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0元,余款同年3月底前付清。华希公司按约发货,以人民币7元/米的价格发货合计价值人民币666974元的“51×47”规格的粘亚麻布93940米。被告人何剑刃收货后将其中的19500米,以人民币7.2元/米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甲,抵冲其欠张某甲的150000元人民币借款。余下74440米布抵给高某,抵冲其欠高某的390000元人民币借款,后由张某甲收下该批货物并由张某甲偿还高某的借款。至案发华希公司除已收到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外,仍有货款人民币773022元无法收回,造成被害单位华希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2月22日,被告人何剑刃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被追回。以上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范某陈述,证实其系同仁公司负责销售的副经理,其公司与何剑刃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吉成公司在上述时间先后签订2份布匹买卖合同,共向吉成公司提供布匹419612米,总计价值人民币2309385.8元,除第1份合同项下的货款已全部付清外,第2份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203896.4元至今未付。后因有一江阴人打电话到其公司要求购买疵品布,并说市场上有绍兴过来的其公司生产的疵品布在销售,其因而产生怀疑,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另证实其在第2份合同中约定货到后1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认可产品质量。其公司在6月30日前将第2份合同项下的粘亚麻布200649.4米送到了何剑刃指定的地点,何剑刃一直未提质量问题,直到在9月15日左右其去催讨欠款时何剑刃才提到货物已做成成品出口到美国,美国方面提出质量异议。其叫何剑刃提供相关资料,但何剑刃提供不出。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系华希公司销售员,其代表公司与吉成公司先后签订3份布匹买卖合同,共向吉成公司提供布匹231220米,总计价值人民币1573022元,除已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外,尚有货款人民币773022元至今未付。3、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其系绍兴杰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其公司与何剑刃开办的吉成公司先后发生3次粘亚麻坯布买卖业务,第1次数量50000米左右,实际价格人民币5.9元/米;第2次数量23280.8米,实际价格人民币3.7元/米;第3次数量8000米,实际价格人民币6.5元/米。货款都已付清。4、证人章某证言,证实其系浙江唯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剑刃自2007年4月份开始以购买办公设备、要做外贸单子没钱等为由,多次向其和公司借钱,借去的钱都已经归还。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系绍兴杰翔纺织有限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兼任出纳。何剑刃于2007年3月30日到其公司借了人民币240000元钱,到4月3日就来归还了的。其公司还向何剑刃开办的吉成公司以3.7元/米的价格买了23280米布。6、证人任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11月7日前后分2次借给何剑刃人民币500000元,其中340000元已归还,160000元因何剑刃无法归还,其就把何剑刃抵押给其的40000米布处理掉抵债了,7、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5月份借给何剑刃人民币550000元,利率讲好是5分。后因何剑刃还不出钱,就在2007年8至9月份把吉成公司放在恒昌仓库的200000米布作抵押,后借款由张某甲归还给了其,这些布由张某甲处理的。另何剑刃在2007年12月份向其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尚未归还,但约定由张某甲归还。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系绍兴市恒磊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与何剑刃开办的吉成公司先后发生3次粘亚麻坯布买卖业务,第1次时间为2007年3月下旬,数量65138米,实际价格人民币5.9元/米;第2次时间为2007年7月到9月,数量200000米左右,实际价格人民币6.2元/米;第3次时间为2007年11月底,数量9920米,实际价格人民币6.8元/米。货物已全部卖给别人,货款已全部收到。除帮何剑刃支付欠高某、徐某等人的借款外,其余货款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何剑刃,尚欠人民币30000元左右,但何剑刃发票还未开齐。9、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系绍兴县徐炎纺织公司销售员。2007年3、4月份时,何剑刃说他公司需要“90×88”的全棉布80000多米,第二天,其就把60000米左右的全棉布送过去了,双方谈好价格是4元/米,共计货款人民币240000元,约定货到1个月内付款。后因何剑刃到期后不能付款,其叫了几个朋友去何剑刃处催款,跟何剑刃在一起的其中有个叫张某甲的因为其认识,何剑刃就叫张某甲作担保,后张某甲陆续把这笔款子付给了其。10、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系何剑刃女朋友,其是于2007年8月份开始和何剑刃住在一起的。何剑刃原来是很好的一个人,后来开公司以后又要赌博,又要请客唱歌、洗脚、吃饭等,消费很大。11、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其系绍兴市伯龙特宽印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和后勤工作。2007年初,何剑刃到其公司租用二楼4号办公室开办了吉成公司,租期是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至今还欠其公司9600元房租。1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系绍兴无忧会计服务中心的业务负责人。2007年,何剑刃想开公司做生意,但资金很紧张,验资的钱要其帮忙想想办法。其就接下了这笔代办业务。之后其就替何剑刃垫付了验资的钱,并让何剑刃先出具了借条。验资资金总共是人民币500000元,验资报告是绍兴远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办好验资手续后,工商营业执照也是其代办的,其总共收了何剑刃代办费、验资借款利息、工商费用、验资费用等人民币6200元。在所有手续办好后,何剑刃在吉成公司基本账户里将验资款取出来还给了其,借条已当面撕掉了。1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系个体做布料生意的。2007年9月10日左右,其在离浙江省绍兴柯桥西市场三四公里的一户人家院子里,从一个姓谭的老板处购买了50000米麻棉坯布,价格是3.55元/米。9月20日左右,其又接到谭老板电话,问其要不要购布。其就又去柯桥西市场三四公里的一户人家的仓库里,第一天从谭老板处购买了42000米麻棉坯布,价格是3.6元/米。第二天从谭老板处购买了50000米麻棉坯布,价格是3.5元/米。这些布匹都运到江阴卖掉了,价格是3.9元/米。在买第二批布的时候,其在包装皮上发现生产厂家是宜兴市一家名为同仁织造公司的企业,其就打电话给这家企业要求买布,并报了在绍兴的收购价格,这家企业就开始警觉了。14、书证吉成公司与同仁公司签订的布匹买卖合同2份及送货回单7份、码单3份、增值税发票5份,证实了被告人何剑刃代表吉成公司与同仁公司签订粘亚麻布买卖合同过程及履行和欠款情况。15、书证吉成公司与华希公司签订的布匹买卖合同3份及送货回单8份、帐册凭证2份、增值税发票11份,往来凭证9份,证实了被告人何剑刃代表吉成公司与华希公司签订粘亚麻布买卖合同及履行和欠款情况。16、书证绍兴杰翔纺织有限公司帐册凭证65份,证实了被告人何剑刃代表吉成公司与绍兴杰翔纺织有限公司发生借款、买卖布匹等业务情况。17、书证绍兴恒磊纺织品有限公司帐册凭证96份,证实了被告人何剑刃代表吉成公司与绍兴恒磊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张某甲发生借款、买卖布匹等业务情况。18、书证绍兴吉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19抓获经过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何剑刃的到案经过。2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何剑刃的身份情况。21、被告人何剑刃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至于被告人何剑刃及其辩护人提出同仁公司提供的其中50000米布匹有质量问题,因被告人何剑刃既未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多次提到与同仁公司签订的第2份合同项下的布匹质量异议期是货到后15天之内,其因无钱支付货款,正好张某甲说这批布中有50000米布存在质量问题,其就借机找了这个理由不付款给同仁公司了,其实提出这一质量异议是没有道理的。故对被告人何剑刃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剑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赃款赃物均未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何剑刃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剑刃在归案后坦白交代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剑刃及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剑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仕勇审判员  傅莹莹审判员  虞 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