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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477、141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案件名称

付爱芳、齐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付爱芳;齐敏;韩丽娟;张向华;淄博凯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执字第1477、1417号 申请执行人付爱芳,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齐敏,女,1981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韩丽娟,女,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张向华,女,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凯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北外环西首。 法定代表人:窦新文,经理。 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的临劳仲字[2008]第77、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淄博凯丰纺织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淄博凯丰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3500元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用拍卖款抵偿本案的案件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洪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