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欣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