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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293号

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与李小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李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田家湾。法定代表人强尚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英,男,汉族,1957年10月22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杨延祥,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娟,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现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发善,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全会,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与被告李小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胡立冰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少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