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志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姚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执字第21号申请人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麟游县城碧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宏新、经理。被执行人:姚志强,男,生于一九六四年三月,汉族,甘肃省灵台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在执行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志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姚志强停薪留职,至今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县宏达建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