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08-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与李广达、沈健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李广达,沈健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2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负责人:阮根美。委托代理人:张春华。委托代理人:沈劲峰。被告:李广达。委托代理人:郭文义、徐涛。被告:沈健君。委托代理人:罗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诉被告李广达、沈健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于200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广达、沈健君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广达、沈健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86元减半收取3493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