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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8-11-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王某某,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城隍庙商场退休职工。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冶金机械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