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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08-11-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180号正信大厦11D座。法定代表人徐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美丽、张宝玉,系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99号市政府综和办公楼19层。法定代表人盛兆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系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95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