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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8-11-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旺胜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旺胜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西琴。申请人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因银行汇票一张丢失(号码为GA/O1/01035456,金额为10万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申请人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贾曼莉代审判员  杨 波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付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