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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08-11-0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63号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荷。委托代理人:邵芝华。被告:杭州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