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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8-11-0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陈卫斌、许尚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海军,陈卫斌,许尚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彰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尚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负责人姜楠。上诉人杨海军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海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