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刑执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08-11-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邵建云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建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338号罪犯邵建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了(2004)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建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21日本院以(2007)甬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10月20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建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