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执裁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08-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松梅与李现召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梅,李现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执裁字第2124号原告李松梅,女,193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伟,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现召,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新民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给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李现召驾驶的豫A5**××号三轮农用运输车查封。解除对刘现中的河南A-D**××号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云锋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