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菏开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允明与孔祥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九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明,孔祥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九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菏开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李允明,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孔祥明,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本奎,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宪之,董事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允明与被告孔祥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九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允明在收到本院予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樊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