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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祝改、王蕊含与孙江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2号原告祝改、王蕊含等人与孙江涛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99号、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请人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孙江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支公司有理赔款尚未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江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支公司理赔款435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开户行:西安市长安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27010822010000045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