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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曹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爱民审 判 员  庄 育人民陪审员  寿佳宝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俞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