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曹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爱民审 判 员 庄 育人民陪审员 寿佳宝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俞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