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旺豪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默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旺豪酒店有限公司,梁默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陕西旺豪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梁默,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旺豪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默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旺豪酒店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旺豪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