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泰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晓苏与卢立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苏,卢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苏。委托代理人周万盟,泰顺××教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卢立宝,又名卢立定。申请执行人周晓苏与被执行人卢立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晓苏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5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被执行人卢立宝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晓苏借款本金2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75元、执行费4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立宝常年外出,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卢立宝目前的确切下落,经向各银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卢立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08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卢立宝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晓苏借款本金2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事实有泰顺县人民法院(2008)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卢立宝外出下落不明,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被执行人卢立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卢立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19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发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陶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