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镇民一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徐彩霞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新星汽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徐彩霞,镇江市新星汽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6号四楼。负责人舒予,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彩霞。原审被告镇江市新星汽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17号11幢。法定代表人翟正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太,该公司安全员。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8)京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李书文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