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一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尚杰诉被告宁宏祥、宁广军、温富明返还工程质保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杰,宁宏祥,宁广军,温富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210号原告:陈尚杰,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永红,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友谊集团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车晓刚,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宏祥,男,193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宁广军,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房地产二分局红光街房管所职工。被告:温富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杰诉被告宁宏祥、宁广军、温富明返还工程质保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杰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尚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陈尚杰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