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萧民一初字第6637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魏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一初字第6637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楚庆巷3号2楼。法定代表人沈文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兰,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万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全 林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利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