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蓝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金新民与魏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新民,魏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蓝民初字第616号原告金新民,男,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别进胜,陕西白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振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新民诉被告魏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新民于2008年10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新民自愿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新民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471元,由原告金新民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铁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