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泰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8-1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与何学凑、陈学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何学凑,陈学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季钱清,系泗溪××主任。被执行人何学凑。被执行人陈学露。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学凑、陈学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泰雅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9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695‰计算,从2006年12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40元、执行费3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学凑、陈学露常年外出,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学凑、陈学露目前的确切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学凑、陈学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08年11月5日被执行人何学凑尚欠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695‰计算,从2006年12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被执行人陈学露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泰顺县人民法院(2008)泰雅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何学凑、陈学露外出下落不明,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被执行人何学凑、陈学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何学凑、陈学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29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发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陶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