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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08-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胡成、求梅芹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嵊州市中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王胡成,求梅芹,刘彩燕,李婷,嵊州市中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任陈道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忠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胡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求梅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彩燕,系受害人之妻(系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中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俊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9712元,依法减半收取48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