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08-11-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淑君与柯长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淑君,柯长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653号原告:龚淑君,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柯长立,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淑君诉被告柯长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淑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琪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