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535号
裁判日期: 2008-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育民与来翔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育民;来翔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535号原告马育民,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翔,女,46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育民与被告来翔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0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育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