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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陈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08-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陈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郑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张某乙,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汉生,男,河南心诚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甲于2008年11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撤诉。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 胡 鹏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