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松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08-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松执字第254号申请人汪某,农民。被执行人朱某,农民。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7)松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汪某亦表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松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保国执行员 王海林执行员 查道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