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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松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08-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松执字第254号申请人汪某,农民。被执行人朱某,农民。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7)松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汪某亦表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松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保国执行员  王海林执行员  查道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