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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茌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08-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乜玉荣与李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乜玉荣,李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茌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乜玉荣,女,193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李凯,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赫明山,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乜玉荣与被告李凯所有权确认、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乜玉荣,被告李凯及其委托代理人赫明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乜玉荣诉称:2004年农历2月22日,原告和原告的儿子李振孝在原告的承包地中栽植了杨树90余棵,后一直由原告管理。本来,原告的承包地是李振义的西邻,而李振孝一家的承包地是李振义的东邻。2000年李振孝之妻赵春喜因需要退回村集体承包地1.5亩,李振孝为方便今后种植与原告协商后,退掉原告的承包地,与赵春喜对换,在其承包地西侧即李振义东邻给了原告土地1.5亩便于种植。2004年李振孝死亡。这些树已生长4年,因有遮荫情况,地邻要求原告刨掉。2008年6月份,原告让人把树锯倒,欲卖掉。原告的孙子即李振孝的儿子李凯得知后予以阻拦,树木被锯倒20余天后,李凯出面将树以2400元的价格卖掉,现树款存放于博平派出所。因该树木栽植于原告承包地中,请求判令树款归原告所有,并让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李凯辩称:一、争议树木是被告与其父在2003年春天栽植在被告知父承包地中的。原告没有栽植树木,也没有管理;二、栽树时,远高于被告之父已分家另过,该树木与原告无关;三、被告之父去世后,被告每年都回家对该树木进行管理,这些树木应归被告所有。总之,树木款应归被告所有,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乜玉荣是被告李凯的祖母,李凯的父亲李振孝是乜玉荣的二儿子,两家早已分家另过。乜玉荣的承包地原本在其四子李振义的西邻,李振孝一家的承包地在李振义的东邻。2000年左右,李凯之父农转非要退掉承包地,为方便种植,李振孝与乜玉荣协商后,退掉的乜玉荣的承包地,而李振孝在自家的承包地中拨出1.5亩给了乜玉荣,但双方一块种植。当时李凯尚年幼。2001年赵春喜与李振孝离婚,李凯判随李振孝生活,因李凯正在上学,实际上李凯随母赵春喜在博平镇北街村居住。2004年,李凯的户籍由农业转为非农业(因其母系非农业居民),李振孝在其承包地东端将李凯的1.5亩承包地退还给生产组(现由本村李振海种植)。到此时,李振孝一家的承包地实际仅余李振孝一人的承包地。李振孝与母乜玉荣两人共同经营两人的承包地。在共同经营的承包地中,有李振孝参与栽植的杨树80余棵。2004年农历10月份,李振孝去世,李振孝的承包地一直由母乜玉荣种植经营,李振孝承包地的水费也一直由乜玉荣交纳。2007年,乜玉荣让本村村民齐洪木对上述杨树进行了修剪。2008年6月,乜玉荣欲将上述杨树以1800元的价格卖掉,并将树锯倒。李凯得知后,以这些树是自己与父亲李振孝共同栽植在李振孝承包地中,该树所有权应归自己为由出面阻拦。20余天后,李凯出面将树以2400元的价格卖掉。发生纠纷后,树款存于博平派出所,被卖掉树的树桩及树根已不存在。乜玉荣称这些杨树是自己与李振孝于2004年农历2月22日共同栽植,并且记得那日是星期五;李凯则称是自己与父亲李振孝于2003年春共同栽植,栽树日是星期天,并提供李廷香的证人证言称栽树正好是2003年的植树节;经查询,2003年的植树节3月12日是星期三,2004年农历2月22日是星期五。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乜玉荣提供近几年交水费的单据;2、本院对茌平县博平镇西八里村民委员会赵凤波、生产组长李殿华的调查笔录1份;3、本院对该生产组长李殿华的调查笔录1份;4、本院对乜玉荣之子李振义的调查笔录1份。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争议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二是该树木款2400元的分割问题。关于焦点一,乜玉荣、李凯均称该树木系自己与李振孝共同栽植,李凯所称系2003年植树节(3月12日)栽植,并提供证人称那天是星期天,经查询2003年3月12日确非是星期天而是星期三。而乜玉荣所称的2004年农历2月22日(星期五)栽植树木更切合实际,结合李凯2003年正在上学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该树木系乜玉荣与李振孝于2004年农历2月22日共同栽植。2000年李振孝之妻赵春喜退地时,经协商将乜玉荣的承包地退掉,后乜玉荣与李振孝共同经营李振孝的承包地和赵春喜原来的承包地,平分收益。虽乜玉荣称李振孝已将栽植树木的承包地给了自己,树木应归自己所有,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栽植树木的承包地在李振孝生前由其独自经营,故对于乜玉荣有关双方争议树木栽植在自己承包地中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本院依法认定该树木属乜玉荣与李振孝共同共有财产。关于焦点二,因该树木属乜玉荣与李振孝共同共有财产,该树木应有一半属乜玉荣自己的财产。因李振孝于2004年去世,属于李振孝的另一半,应由乜玉荣和李振孝之子李凯共同继承。现树木款2400元在博平派出所,乜玉荣应得树款1800元(2400元/2+2400元/2×1/2),李凯应得树款600元(2400元/2×1/2)。关于乜玉荣称因李凯阻挡卖树致使树拉倒后在承包地平放20余天,影响承包地种植而要求李凯赔偿损失之事,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处理。综说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乜玉荣、被告李凯讼争的树木款2400元,由原告乜玉荣得1800元,被告李凯得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遵星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利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