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08-11-0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华鸿通讯有限公司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线通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华鸿通讯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线通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060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华鸿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开发区鲤中小区。法定代表人詹镇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彬,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线通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7号西安光电园610室。代表人王宏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呼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华鸿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线通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发应予准许。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华鸿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29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姜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