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沧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8-11-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常水、张前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赵某,刘常水,张前森,张彬彬,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沧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东光县农民,系被害人张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东光县农民,系被害人张某2之母。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沧州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常水,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东光县。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辩护人朱观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前森,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东光县。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建二,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彬彬,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东光县。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占松,东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建成(张鹏),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东光县。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辩护人封金良,河北沧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铁龙,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山东省庆云县。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世才,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山东省庆云县。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飞周,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东光县。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天慧,东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列七被告人均于2008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刑拘,同年5月16日经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0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常水、张前森、张彬彬、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赵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天军、被告人刘常水及其辩护人朱观云、被告人张前森及其辩护人刘建二、被告人张彬彬及其辩护人孙占松、被告人张建成及其辩护人封金良,被告人黄铁龙、被告人黄世才、被告人张飞周及其辩护人李天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前森在东光县王某朝阳饭店喝酒时遇到曾与自己发生过争执的被害人张某2,二人互留电话后离去。当晚21时左右,张某2打电话约张前森见面理论,张前森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彬彬说他在王某受气了,让张彬彬快来。张彬彬便叫上被告人刘常水、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乘出租车赶到王某与张前森等汇合。后张前森打电话与张某2约好在东光县前齐村附近一土路上见面。双方相见后被告人刘常水、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伙同鲁某(另案处理)等围住张某2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张前森用铁棍打击张某2,刘常水用事先带去的水果刀朝张某2左腋部捅了一刀。张某2因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常水、张前森、张彬彬、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常水、张前森、张彬彬、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上列七名被告人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50604元。被告人刘常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常水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前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前森事发后主动打110报案,属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案发后,张前森对被害人积极救治,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彬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彬彬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属从犯;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有自首情节;主动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建成在本案中属从犯;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要求对张建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铁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世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要求对黄世才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飞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飞周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要求对被告人张飞周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前森在东光县王某朝阳饭店喝酒时遇到曾与自己发生过争执的被害人张某2,二人互留电话后离去。当晚21时左右,被告人张前森给张彬彬打电话说其在王某受气了,让张彬彬快来。张彬彬便组织被告人刘常水、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乘出租车赶到王某与张前森等汇合。后张前森打电话与张某2约好在东光县前齐村附近一土路上见面。双方相见后经张前森指认,被告人刘常水、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伙同鲁某(另案处理)等围住张某2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张前森用铁棍打击张某2,刘常水用事先带去的水果刀朝张某2左腋部捅了一刀,后送医院救治。张某2因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张前森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开庭后在本院主持下,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被告人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刘常水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人张建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人黄铁龙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人黄世才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人张飞周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2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对被告人刘常水、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从轻处罚。(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均不再要求被告人张前森、张彬彬进行赔偿,要求对被告人张前森、张彬彬从重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常水供述:2008年4月9日晚其与张彬彬、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吃饭时,张前森给张彬彬打电话说让大伙去王某帮助打仗。张彬彬找的出租车,拉着黄铁龙、黄世才、张建成、张飞周与其一起去的王某,见面后张前森说刚才和几个小伙子发生口角,去前齐村找他们。张前森他们骑摩托在前带路,到前齐村附近拦住那两个小伙子,这些人过去就打其中一个人,另一个人跑了,其与张前森、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孙某用拳头巴掌打。后来其用自己带的水果刀捅了那个小伙子左腋一下,刀子扔到附近的地里了。其说捅人了,快走,大家就分别跑了。其知道打仗才带去的刀子,刀子是单刃黄塑料把,20来公分长。2、被告人张前森供述:2008年4月9日晚,其在王喇朝阳饭店吃饭时遇见前齐村的那个小伙子,因为其姐张某3嫁到前齐村结婚时闹新娘,与那小伙子发生过不愉快,其见那小伙子说“闹新娘的事怎么解决”?小伙子说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鲁某怕打仗把他俩拉开,临走时双方把手机号留下。一会前齐那小伙子给其打电话要见面,其看这是想打仗,便给张彬彬打电话说:其在王某挨欺负了,你过来吧。二十分钟后张彬彬租车拉着刘常水、黄铁龙、张建成、黄世才、张飞周到了。其给前齐那小伙子打电话在哪?他说在前齐村东原王喇兔子厂附近。双方在土道那见面后,他们是两个人,其说就是他,刘常水他们过去就拳打脚踢那小子,另一个人跑了。把这个小伙子打倒后,其用事先带来的长半米左右的铁棍打他后背一下,又搧他脸两巴掌,踹他一脚,这时他嘴里流血,左肋有血。刘常水说:赶快走,我用刀捅他了。其怕出事,就和出租司机把他抬车上送医院,其他人跑了。在去医院的途中,其手上身上都沾上了血。后其又催张彬彬快来医院送钱,同时打了“110”说打仗捅人了,正在抢救中。“110”说有人报案了。因事闹大了,其才报的案。警察来了把其带走了。与其一起打人的有张彬彬、张建成、张飞周、黄铁龙、黄世才、刘常水。铁棍是其在张某6家里拿的,他知道,铁棍扔在打仗的附近了,刀子什么样没看见。3、被告人张彬彬供述:2008年4月9日晚9点左右正吃饭喝酒时,张前森打电话说“他受气了,让赶快过去帮他打仗”。其打电话叫来邢某的出租车,没说什么事,他们两个司机拉着其与刘常水、黄世才、黄铁龙、张建成、张飞周到了王喇找到张前森,张前森用手机联系好,大伙一同去了前齐村,张前森确定对方后,我们就围了上去,孙某、张前森、黄铁龙、黄世才、张建成、刘常水就拳头巴掌打一个人,另一个人跑了。他们打了有二十分钟左右,那小伙子躺下了,没注意张飞周干什么,出租车司机一看将人打成这样,就让我们将伤者架到车上,张前森跟着去了县医院,其后来也去了县医院。我们去的目的就是帮他出气,都知道是打仗去,打完仗后就各自回家了,刘常水说人是他用刀捅的。4、被告人黄铁龙供述:4月9日晚9点左右,张彬彬接张前森电话,他说张前森在王喇受气了,我们过去帮他打仗。张彬彬租了辆车拉着张飞周、刘常水、黄世才、张建成与其一起去了王某,见面后,张前森给那人打电话问在哪儿。到那后,张前森说“不是让我管你叫哥吗?”然后张前森、张建成、孙某、刘常水与其一起拳头巴掌的打那人,黄世才追另一个跑的人去了,张彬彬在一边站着了,没看到张飞周在那儿。开始在路边打,后来跑到麦子地里去了。在殴打过程中,刘常水用刀子捅了那个小伙子一刀,我们就走了。出租车两个司机说:你们打出事来了,都出血了赶紧送医院。后张前森和司机把那人送医院了。张飞周骑着张前森的摩托车带着其与张彬彬一起去的东光医院,后听说受伤的人死了,公安局的人去了把我们带到刑警队。下车时见刘常水拿刀子了。另外张前森还用铁棍打那人了。5、被告人黄世才供述:2008年4月9日晚9点左右,张彬彬租了辆车拉着张飞周、刘常水、黄世才、张建成与其一起去了王某,后到前齐村张前森确定的那人,然后大伙过去就拳头巴掌打,另一个跑了,其追没追上。其回来又踢了那人一脚,出租车司机过来并不让打了,其把那个人扶起来,一看衣服上有血,张前森和司机把那人送医院了,我们就走了。人是刘常水捅的,打那人有其和张前森、黄铁龙、孙某、张建成、张飞周,其他人没注意。6、被告人张建成供述的情节与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另供张飞周是其让张彬彬打电话叫来的,打仗时其与黄世才追跑的一个人没追上,刘常水说他用刀子捅人了,我们拳打脚踢那人了。7、被告人张飞周供述的情节与张建成供述一致,并供述是张彬彬把其叫来的,人是刘常水用刀捅的。8、证人邢某证实:2008年4月8日晚9点20分左右,张彬彬来电话说租车,其与纪某在化肥厂接的他们。他们有六七个人,说去王喇喝酒,到王喇后他们让继续往前走,在土路上,见一辆摩托车,他们让停车,他们下车都跑过去,见他们像是打仗。其过去见地上坐着个人,见他肋部有血,其让送医院。这时过来一个人帮其把那个人弄车上送医院了。在路上其打了120和110。9、证人纪某证言与邢某证言情节一致。10、证人张某1证实其是死者张某2的父亲,打仗原因是本村有结婚的闹玩造成的。11、证人张某3证实结婚时,张前森和张某4等人去送亲,男方闹玩儿闹得比较厉害,张前森与张某2发生了不愉快。12、证人张某4证言与张美容证言情节一致。13、证人张某5证实:2008年4月9日晚,其与张某2、李某1在王喇红灯笼饭店吃饭时去了个张挑村的小伙子,后知道在他姐婚事上与张某2闹了矛盾。后其知道那人叫张前森,其又到网吧找他说闹矛盾的事算了吧,他说没事。到晚上10点多,李某1打电话说张前森他们领十来个人来,等其过去,张某2被捅了已被送到车上去了。14、证人李某1证言与张某5证言情节一致。另证实临走时张某2与张前森互留下电话,当其走到前齐村路口时张某2接了个电话,时间不长其看到来了摩托车,下来好几个人,把其与张某2围到土路北的麦田里就打,其跑时有人追没追上,后给张某5打电话告诉他快去,到晚上两点多听说张某2死了。15、证人朱某证实:当天下午与刘常水买好火车票准备去天津打工,在火车站遇到张彬彬,张让其与刘常水帮几天忙,当晚与张彬彬等人一起喝酒,后张彬彬与刘常水等人就走了。16、证人张某6证实当晚在饭店与鲁某、张前森等人喝完酒后,张前森从他家拿走了一根铁棍。17、证人吴某(医生)证实被捅的人来到医院后呼吸、心跳、血压都没有了,经抢救无效死亡。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前齐村东一土路北麦田地里,发现有血样物,已提取。另提取刀子一把。制作现场图一份,拍照11张。19、东光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死者张某2,男,20岁。损伤检验:(1)、左大腿内侧有4x0.2cm表皮剥脱。(2)、左胸腋后线第七八肋间有创口3.8cm,一角锐,一角钝,深达胸腔,积血3000ml,左肺破裂口2cm。结论:死者张某2系被他人用刺器作用致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检查笔录:(1)、2008年4月10日从刘常水背心上发现血样物,已提取备检。(2)、2008年4月10日从张前森背心、手、裤子上发现血样物,已提取备检。21、物证检验报告:张前森背心、裤子、手上血迹、现场血迹、刀子上血迹来源于张某2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2、指认笔录:被告人刘常水对打仗地点和扔刀子地点指认无误。23、辨认笔录:(1)、庭审中被告人黄世才、黄铁龙、张飞周、刘常水对捅人的刀子辨认无误。(2)、庭审中被告人张前森对张某2被捅死、李某1系被追跑人的照片辨认无误。24、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张彬彬手机一部,邢某名片一张,扣押张前森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25、调取证据清单:调取抢救病例一份,张前森等电话通话记录一份。26、户籍证明:张飞周1986年5月1日出生,刘常水1989年11月1日出生,张建成1987年11月4日出生,张前森1989年10月2日出生,张彬彬1985年3月15日出生,黄铁龙1988年6月19日出生,黄世才1988年1月27日出生。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已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前森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便叫张彬彬组织他人来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张彬彬组织刘常水、张彬彬、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乘出租车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常水、张前森、张彬彬系主犯,被告人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前森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前森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刘常水、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的亲属均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刘常水、张建成、黄铁龙、黄世才、张飞周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常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常水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刘常水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张前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前森事发后主动打110报案,属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另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彬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彬彬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属从犯;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有自首情节;主动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张彬彬接到被告人张前森的电话后,亲自叫来出租车并积极组织他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东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2008年4月9日晚接案后,经了解报案人邢某,在东光县医院抓获了张前森,经讯问张前森,在一起的还有张彬彬、黄世才,而且他俩也参与了作案。公安人员将其二人带到车上进行讯问,其二人对所参与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张彬彬在公安机关讯问情况时,说明了参与打仗的其他人,不能视为有立功表现,可视为认罪态度好,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建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建成在本案中属从犯;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5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张飞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飞周犯罪情节较轻,要求对被告人张飞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综上,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常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前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被告人张彬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被告人张建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铁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世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飞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雨河审判员 郑国华审判员 李海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