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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08-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文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516号罪犯陈文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了(2008)甬仑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2008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组织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