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刑执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08-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王文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517号罪犯王文。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了(2007)甬东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3日以(2007)甬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2008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组织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