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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08-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夏竺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竺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483号罪犯夏竺君。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了(2006)奉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竺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08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竺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表等证据在案。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竺君于2006年11月16日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分配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夏竺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竺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0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洁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