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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兴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08-11-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新章申请执行闫晓蓬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章,闫晓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兴执字第00084号申请人王新章,男被申请人闫晓蓬,王新章申请执行闫晓蓬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本院执行9000元,剩余款项自愿放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案件款已转入(2008)兴执字第00081号案件,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咸民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云飞审判员  王全德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