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兴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08-11-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滕彦林、滕建空申请执行滕新兵、滕来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彦林,滕建空,滕新兵,滕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兴执字第00092号申请人滕彦林,男,申请人滕建空,男,被申请人滕新兵,男,被申请人滕来兵,男,滕彦林、滕建空申请执行滕新兵、滕来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所在乡村干部多次调解,根据申请人意思表示,为避免矛盾激化,本案暂缓执行,待私下调解好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兴执字第00092号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云飞审判员 王全德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