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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兴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08-11-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滕彦林、滕建空申请执行滕新兵、滕来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彦林,滕建空,滕新兵,滕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兴执字第00092号申请人滕彦林,男,申请人滕建空,男,被申请人滕新兵,男,被申请人滕来兵,男,滕彦林、滕建空申请执行滕新兵、滕来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所在乡村干部多次调解,根据申请人意思表示,为避免矛盾激化,本案暂缓执行,待私下调解好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兴执字第00092号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云飞审判员  王全德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