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523一2号
裁判日期: 2008-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应春伟与王飞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523一2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应春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义务人王飞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以(2008)长执字第5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于2008年5月15日查封了义务人王飞在长安区西区春之园小区2一30601号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41一161**号房权证。查封期限两年。现义务人王飞已自觉履行完相关判决义务,查封前提已消失。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裁定如下:将义务人王飞在长安区西区春之园小区2一30601号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41一161**号房权证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