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二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08-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与陈士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陈士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二初字第1408号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白泥坎村。法定代表人:骆雪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跃忠(特别授权),东阳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士坚,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系浦江县霞光针织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士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宁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贾绚丽 微信公众号“”